近似商标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这个模仿尤其体现在商标和产品样式上多为常见。当然,如果品牌本身对于模仿者没有任何的举动和措施的话,对于模仿者来说暂时是个好事儿,因为你有一个天然的光环保佑着你。但是如果对一个法律意识和商标保护意识非常强的公司来说,模仿者的行为无非是多行不义必自毙的!
那么各位小主一定要切记第一个误区:不要模仿和仿照知名商标的样式去设计自己的商标。因为这时候,有可能已经侵权了!

相信各位朋友还记得大明湖畔的夏雨荷吗?还记得非常可乐,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的三家分晋吗?还记得阿迪达斯和阿迪王吵的不可开交吗?还记得中国乔丹和美国的AIR JORDAN的各种诉讼场面吗?这些不都是因为模仿和山寨带来的结果吗?

虽然各位朋友的公司和自己的产品都如亲生的宝贝一样看待,那也千万别给自己的孩子一个这么伟大的光环所庇佑。即使因为这个,变成个富二代,那也确实非常让人怜悯和可悲。

这时要提醒各位:在设计商标时图形、文字、读音、解释等方面一定不要与现有品牌或者注册商标所相同或者近似。这样会有两个结果:1,商标申请被驳回;2,被注册商标状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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