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标代理公司—关于第3147216号“BENJ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8/10 文章来源:admin 阅览次数:5535次

 

关于第3147216号“BENJ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0000101497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缪尔电器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本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47216号“BENJ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Y009209号决定,于201601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本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连续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授权协议原件;

2.收购合同原件及发票公证书原件;

3.被申请人宣传册原件及产品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系伪造,证据2,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415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打钉枪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3106日。

因本案的复审商标注册日期在201451日之前,根据法不溯及以往原则,本案的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2422日至2015421日期间是否在“气动打钉枪”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我委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只能证明特定主体之间存在法律协议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2合同及发票中的卷钉枪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气动打钉枪、风动手工具、机械操作手工具、液压手工具属于类似商品,其与证据3的宣传册及产品照片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复审商标在气动打钉枪、风动手工具、机械操作手工具、液压手工具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气动打钉枪、风动手工具、机械操作手工具、液压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莉华

张玉广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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