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53212号“辣锅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74464号
申请人:盐城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3212号“辣锅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未就服务内容特点做出表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辣锅坊”构成,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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