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272491号“硒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108040号
申请人:吉林省健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72491号“硒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识别性,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用作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众多含有“硒”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若不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硒惠”构成。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硒”,“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谷粉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晓哲
谢 峥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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