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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世界地理标志大会6月29日至7月1日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专门发来贺信,国务委员王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在世界地理标志大会上,来自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多名嘉宾作了精彩发言。
9名中国嘉宾的发言从多个角度描绘出中国地理标志事业发展的全景,点、线、面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呼应。参会的国际嘉宾纷纷表示,中国政府对地理标志的重视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中国在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中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
国际嘉宾来自国际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国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尽管发言主题角度不同,但他们一致认为,地理标志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本报将9名中国嘉宾以及部分国际嘉宾的发言予以整理编发,敬请关注。
中国商标法体系下的地理标志工作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在美丽的扬州,与各位专家和同仁一起探讨地理标志保护的思路和途径。扬州素来享有“鱼米之乡”和“历史文化名城”的美誉,不仅物产丰富,而且农耕文明和手工技艺底蕴深厚;而地理标志正是一种与产品来源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联系的知识产权。这是继2007年在北京召开世界地理标志大会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工商总局选定扬州作为世界地理标志大会在中国的第二个举办地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这个角度看,扬州可谓中国的一个缩影。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地貌多样、历史悠久、多民族文化水乳交融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地理标志工作必然大有可为。
一、中国商标法体系下的地理标志保护发展历程
中国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走过30多年的历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直接根据该公约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当时的国家工商局通过“丹麦牛油曲奇”“香槟”行政保护案向世界表明,中国负责任地履行了国际条约义务,行使了对原产地名称的行政保护职能。
第二阶段是根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发布后,1995年商标局正式受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于1996年获得注册。
第三阶段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根据中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2001年《商标法》正式将地理标志概念写进法律。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程序与后续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至此,一个既有上位法为依据、又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托的地理标志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并在之后的岁月里,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践不断发展、完善。
二、近年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保护工作概况
商标局以《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商标注册、保护和服务为重点,以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一带一路”马德里国际注册为抓手,持续推进商标改革工作。我们在做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的同时,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运用、管理和保护,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稳步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工作。截至2017年5月,我国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达3615件,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之前2007年(301件)的12倍。外国在中国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达到87件。
二是不断加大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力度。2015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117件,案值111.4万元。
三是积极推动地理标志商标的宣传和研究工作。我们举办了3期地理标志高级研修班;开展了“地理标志商标与区域经济发展”等课题研究;通过编辑出版“两会”地理标志特刊、举办地理标志摄影大赛等方式,逐步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地理标志商标的认知度。
四是探索开展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工作。我们联合国家扶贫办调研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宁德经验”,并召开全系统座谈会推广这些经验。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已经成为商标改革工作的“两个抓手”之一。
五是积极开展地理标志对外交流与合作。我们派出专人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地理标志相关会议,参与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与保护协定谈判,召开中美地理标志保护巡回研讨会、中欧商标恶意注册和地理标志研讨会。我们还开展了“地理标志发展国际新趋势与我国谈判策略选择”等课题研究。
上述工作的成效是非常明显的。根据“商标与经济发展关系”课题组统计,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产品价格平均增长50.11%,来自地理标志产业的收入占产地农民总收入的65.94%,地理标志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值带动比达1∶5.2,就业带动比达1∶3.34,已有53.38%的地理标志成为区域经济支柱产业,地理标志商标对当地就业、居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率和影响程度超过30%。
三、运用商标法体系保护地理标志的工作展望
多年实践证明,运用商标法体系保护地理标志是遵循国际协定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保护模式。但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地理标志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全社会的地理标志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对地理标志“重注册轻使用、注而不用、用而不管、管而不畅”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等等。下一步,商标局在地理标志工作方面要不断强化与传统媒体合作,发挥网络新媒体优势,针对不同人群采用更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并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地方政府、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将关注点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数量转向地理标志运用管理,切实提升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发展的实际效能。要发挥商标法体系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地理标志的优势,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推动建立打击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多元共治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注册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500年前,京杭大运河的贯通开启了南北物产交流的历程;今天,我们在这里共商地理标志大计,必将谱写中外地理标志协同发展的新篇章。“好把壮心谋后会,广陵风月待衔杯”。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创造地理标志事业更加蓬勃发展的未来。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崔守东
明珠耀天府地标促发展
——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发展之路
四川作为农业大省,地域生态各异,具有明显地域特性和独特品质的农产品很多,开发潜力大,开发利用价值高,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我省地理标志商标的成功注册和运用,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推进了农业产业发展,形成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美誉度高的区域公共品牌。蒙顶山茶地理标志商标就是其中的典型。
蒙顶山茶历史悠久,早在西汉甘露年间(公元前53年)茶祖吴理真就在蒙顶山驯植野生茶树,唐朝天宝元年(742年)被列为贡品,绵延至清1169年从无间断。“扬子江心水,蒙山顶上茶”等诗词佳句千古流传。蒙顶山茶作为四川知名的茶业品牌,走出了一条商标品牌引领产业发展之路。
一、增强品牌意识,推动地理标志商标注册
2003年以前,雅安市名山区虽然是我省重要的茶业生产区之一,但茶业生产企业和茶业种植经营户商标意识普遍不强,拓展市场主要靠价格竞争,品牌影响力弱,产品市场占有率不高,种植面积约5万亩,综合产值约6亿元,茶农人均收入不足千元。为改变区域品牌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名山区政府在工商部门的建议和指导下,由雅安市名山区茶业协会申请并成功注册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在此基础上,相继申请注册蒙顶山甘露、蒙顶山藏茶、蒙顶山石花等系列商标,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体系。
二、强化宣传推广,提升品牌价值
为不断提升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价值,当地政府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各种宣传和推广活动,引导企业通过设立广告牌、与媒体合作、网络宣传、举办蒙顶山国际茶文化旅游节等方式,全力打造蒙顶山茶品牌。蒙顶山茶品牌知名度逐步提升,改变了许多生产经营户只用自主商标、忽视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也实现了“培育一件地理标志商标,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百姓”的目标。截至目前,名山区茶园面积达35.2万亩,综合产值达55亿元,全区茶产业收入占全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1%,蒙顶山茶品牌价值达26.66亿元。
三、强化规范管理,树立品牌形象
在蒙顶山茶品牌建设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地理标志商标的规范管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指导协会建立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制度,完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备案登记、许可使用等管理规范制度,保证管理的有序性和规范性。为确保蒙顶山茶商标规范使用,统一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形象,我们指导协会出台《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实施细则,印制《蒙顶山茶品牌使用管理手册》,从商标基本知识、使用管理细则、专销店装修要求、产品包装要求等方面进行详尽介绍,为规范蒙顶山茶品牌的使用与管理,维护品牌良好声誉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45家企业签订了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
四、强化品牌保护,维护品牌权益
我们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思想,分别与省公安厅、省法院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商标专用权保护协作机制,与协会建立打假维权联系机制,协同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雅安市名山区茶业协会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下,积极履行地理标志商标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纠正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30多起。在近年来组织开展的红盾春雷专项执法行动和日常监管中,全省相继查处侵权违法案件15件,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从蒙顶山茶近年来的品牌建设中,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创建,离不开政府的推动、部门的联动,也离不开品牌的宣传创新,离不开品牌的保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万鹏龙
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推进地标产业发展
宁德市地处福建省东北部,俗称闽东,由于交通不便等因素,宁德经济长期欠发达,被称为“中国东南黄金海岸断裂带”。宁德市得天独厚的地理、气候环境,孕育了诸多地域农产品,但由于没有自主品牌,打不开销路,卖不出好价钱,农民增产不增收。
为此,宁德市政府立足区位特点,挖掘地理标志资源,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商标产业发展。经过近20年积累,地理标志商标从无到有,从有到多,从多到强。地理标志产品涉及34个农产品品类,惠及人口近300万,占全市总人口的89%。目前,全市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的农户人均年收入达1.4万元,分别比全国、全省、全市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2600元、300元和1600元。全市农民收入的53%来自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已成为宁德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
挖掘地理标志商标资源,通过《商标法》获得注册保护,是扶持地理标志商标产业发展最主要、最基础的环节。在这个方面,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了重要的“推手”作用。截至目前,宁德市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达62件,居全国设区市前列。
宁德市政府先后出台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理标志商标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力倾斜,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注入“强心剂”,大大激发了协会和企业的创牌热情。
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目的是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前提是规范使用。宁德市早在2008年就率先制定出台《宁德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并与协会就商标授权备案、规范产品外包装、加强质量管理等方面达成协作意见,形成公共品牌管理的工作合力。宁德市每年组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违规使用商标问题予以整改,强化规范管理,为实现地理标志商标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坦洋工夫红茶在清朝中后期是英国皇家乃至欧洲上流社会盛极一时的茶饮,1915年和贵州茅台酒一同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福安市茶业协会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及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目前已在红茶的传统销售区俄罗斯、英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7件商标,实现了“商品出口,商标先行”。
严格依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行政保护为地理标志商标产业的长足发展筑起了坚实的防护堤。
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宁德地理标志商标的宣传,多形式、全方位地运用各种宣传载体,增强全社会的商标品牌发展意识,帮助企业及农户用足、用好、用活地理标志商标脱贫致富。如柘荣县配合工商总局和中央电视台摄制《商标富农》专题片,霞浦紫菜参加饮食文化片《舌尖上的中国》的拍摄,一夜之间闻名海内外。
宁德市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引领、集聚、辐射效应日益凸显。宁德大黄鱼自2012年2月成功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来,品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产量由2012年的6.5万吨增至2016年的11.8万吨,价格由每吨3.4万元增至3.8万元,产值由22.1亿元增至44.8亿元,年出口1.8万吨,创汇约1亿美元。全市大黄鱼年产量占全国的70%、大黄鱼种源占全国的90%以上,全市有近10万人常年在海上从事大黄鱼养殖。一尾黄鱼带动了旅游、交通、餐饮、摄影等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
□福建省宁德市政府副市长 缪绍炜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扩大消费促进增长
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够优化所在地农业种植结构,促进农业结构转型升级,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着力点。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大力推动商标建设、发展品牌经济,能够推动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向上游的研发设计环节攀升、向下游的营销服务环节延伸,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带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深受消费者喜爱的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能为生产和销售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形成良性循环的消费者放心市场,刺激经济增长。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顺应消费升级趋势,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最终目的,能够有效增强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能够促使企业更加专注于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含金量,拓展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空间,淘汰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产品,增加高端地理标志产品供给,进而提振消费信心、满足消费需求,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有利于培育地区品牌。地区品牌具有产业集聚效应,带动地理标志产品上下游企业在产地聚集,形成新的产业集群。产业集群能够推动地理标志产品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进而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
由于地理标志商标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之一,因而,地理标志商标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重视。地理标志商标是一个巨大的无形资产,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独特的增长点和地区形象名片。知名地理标志商标是响亮的国家名片,对于提升国家影响力和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
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企业的发展,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农民在家门口就业,实现了社会效益。地理标志产品种植养殖往往能够提高当地绿化率,涵养水源,在相当程度上修复和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会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
当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全社会的地理标志意识有待增强;二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后的使用和管理问题凸显;三是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时有出现,需要完善相关法律,统一管理,综合执法,协调保护。在地方政府市场统一监管和基层综合执法改革中,建议将知识产权特别是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综合管理纳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优势,有效弥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队伍不健全的短板,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能,更好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要强化地理标志使用管理,打击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行为。建立区域综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切实保护地理标志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实施必要的统一管理,对地理标志产品使用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打假力度。地理标志产品使用防伪标识,统一包装,在引导规范地理标志许可使用行为的同时,对印刷企业、纸箱销售商、商品经销商等进行检查,为地理标志产品经营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三是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仿冒包装的生产经营者,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合法生产经营者利益。四是企业自身加强管理,防止假冒。行业协会对生产经营要实行管理“四个统一”——统一生产标准、统一管理体系、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产品包装,进行全程质量跟踪。这样既避免了品牌散乱,又保证了产品品质,有效地解决分散经营与品牌建设的矛盾。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王健
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新进展
根据《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里斯本协定》和《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等国际公约对货源标记、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等术语的界定,货源标记的外延要大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同时具备货源标记的标示产品来源地的功能。因此,货源标记可以视为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上位概念,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可以视为具有特定条件的货源标记。
从实质条件上讲,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两个概念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地理标志的外延要大于原产地名称,可以包容原产地名称,而货源标记又属于一种商业标记(即广义的商标)。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4个概念从上位概念到下位概念之间外延的逻辑关系:商业标记→货源标记→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可以用4个直径大小不同的同心圆来表示,最外圆表示商业标记的外延界限,次外圆表示货源标记的外延界限,再次外圆表示地理标志的外延界限,内圆表示原产地名称的外延界限。
中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始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最初是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如1987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函》,针对北京某食品公司使用丹麦牛油曲奇作为产品名称一案作出批复等。目前中国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有三种制度,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管理。
一是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1994年12月30日,根据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开始以注册证明商标保护原产地名称。
2001年修订《商标法》时在第十六条对地理标志概念予以明确规定。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2003年6月1日,新修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施行。截至2017年3月底,商标局累计核准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3578件。
二是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施行。2001年3月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16年3月28日,《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印发,根据对等原则,加强、规范对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截至2016年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累计2147个(其中境外地理标志产品16个)。
三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农业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截至2017年5月底,累计公告颁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产品达2117个。
除此以外,中国还以“产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这里所讲的“产地”是指货源标记,其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对“产地”的保护,主要是强调标明真实产地名称,严禁伪造“产地”或利用“产地”标注欺骗、误导消费者。
2015年5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在《里斯本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里斯本体系的框架,首次引入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充实、细化了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的规范,增加了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保护的限制(如不得损害他人善意取得的在先商标权、商业中使用的人名权、植物或动物品种名称权等),提高了保护水平。
从国际上看,地理标志保护存在专门法保护(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和商标法保护(主要是美国等新移民国家)两大不同模式是客观现实。近些年两大模式出现相互借鉴、交融的发展趋势,《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的出台正体现了这一趋势。
中国已成为国际贸易大国,从发展的实际要求来看,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必须充分尊重、正视世界上地理标志保护存在两大不同模式的客观现实。
中国地大物博,农、林、牧、土、特品种繁多。这些具有传统特色的产品是我国的经济优势所在,应该加强保护,特别是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中国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面临协调、调整的紧迫重任。我们应该积极研究《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在立足目前法律体系和实践的基础上,完善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顺德
发挥平台价值助推地理标志发展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要“加强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管理与保护,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进精准扶贫”。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以及农户的桥梁,中华商标协会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发挥商标品牌发展服务平台的作用,助推地理标志事业繁荣发展。
继续努力打造行业服务平台。商标协会将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正确引导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运用和保护,加大对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宣传力度,为商标品牌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继续积极打造培训教育平台。商标协会针对地理标志商标开展专项培训,帮助行业从业者提升为地理标志所有人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帮助地理标志所有人不断增加商标品牌价值,更好地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精准扶贫。
继续努力打造分享合作平台。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了地理标志分会,今后将为大家提供专业、权威的服务平台,地理标志所有人可以通过协会和地理标志分会的平台交流经验、共享资源、合作共赢,让地理标志商标释放更大价值,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继续努力打造国际商标品牌节平台。商标协会通过举办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活动,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充分的展示机会,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国际化提供广泛的合作渠道,通过提供品牌推广、产品展示、经验分享等服务方式,拓宽地理标志所有人打造商标品牌建设的视野,助力中国地理标志商标实现品牌升级并走向世界。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商标品牌建设。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将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列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大活动。这说明商标品牌节作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在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2017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将于9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举办,品牌节设立的中华品牌博览会将突出展示各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华商标协会欢迎大家参与此次盛会,继续交流合作,实现共赢。
□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 王培章
各国要根据国情选择适合的制度
地理标志将产品和其产地、独特的生产方法或者其独特的品质联系起来。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地理标志在促进其特色产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一是对生产者、业主来说,地理标志是他们的合法知识产权以及营销工具;二是地理标志对当地经济和农村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并促进当地文化发展;三是对消费者来说,地理标志连接了产品和品质、来源。
国际商标协会(INTA)支持地理标志保护,有一个专门致力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委员会,组织关于地理标志的专题讨论会,例如在2017年会中有关于地理品牌的会议,2015年曾在罗马召开关于地理标志的会议。INTA还为会员编写了地理标志国际指南,列出每个国家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政策。协会还是保护原产地名称里斯本协定日内瓦议定书谈判的观察员。
INTA注意到中国存在多种地理标志的保护渠道,对于其中通过集体、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做法尤为关注。根据今年出台的关于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解释,地理标志既可能直接援引《商标法》第十六条获得保护,也可能在注册为集体、证明商标之后根据《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的权利对抗他人注册及使用。另外,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注册为集体、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获得在海关进出口环节的保护。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批复,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权利人可以追究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犯罪责任。
总之,INTA关注各个国家关于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和最新进展,希望在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每个国家都要根据自己的国情来选择适合的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
□国际商标协会顾问、万慧达北翔集团高级合伙人黄 晖
智慧零售助力地理标志全球流通
世界地理标志大会来到中国可谓恰逢其时,因为中国地理标志正迎来爆发式发展。地理标志产品是品质商品的代表,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那些大山深处的地理标志产品开始走向全国乃至全球。
作为一家零售服务企业,苏宁为4亿多的会员用户提供4000多万种商品。目前在苏宁平台上有数百个世界地理标志,涉及5000多种地理标志产品。对地理标志最好的保护与发展,就是将更丰富、更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给更广泛的用户。
我们认为,智慧零售是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全球流通的领先模式,目前苏宁已经打造了覆盖线上线下的品牌化销售矩阵,构筑了地理标志产品运营品牌化、生产产业化和人才专业化的发展生态。
地理标志产品的产业化发展,是精准扶贫的“金钥匙”。目前,我们已在数百个国家级贫困县建设“O2O特色馆”247家,其中线下农村直营店205家、线上特色馆42家,帮助贫困人群增收致富。
地理标志的发展是一项长远且系统的战略工程。对生产者来说,地理标志是他们的骄傲和希望;对于使用者而言,地理标志则是文化的传递和品质的象征。作为一家零售服务商,我们的角色是地理标志发展的保护者、传递者和推动者。我们正在规划建设地理标志专属频道,期待3年内将苏宁打造成中国地理标志产品集聚发展的品质平台,不仅保护好地理标志这块金字招牌,还要推动更多的优质地理标志产品服务中国、畅享全球。
□苏宁云商集团副董事长、总裁 孙为民
融合与共享:地理标志的未来
中国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地理标志工作,逐步建立起三种专用权保护模式:依据《商标法》确立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模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通过部门规章形式创设了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模式。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更是将地理标志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地理标志的高度重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总则》上述条款采用了“专有的权利”的表述,但既不意味着对于地理标志只能采用专有权模式或者必须建立独立的地理标志注册制度,也没有排除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综上,我个人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未来有三点期待:
一是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融合的期待。要建立以专有权保护为主,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为辅的新模式。至于专有权保护模式是采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模式、原产地名称模式、独立的地理标志注册模式,则交由各国自主选择。
二是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模式融合的期待。地理标志保护应当注重效率提升,最大化地服务地理标志带动经济发展功能,不宜政出多门。一件地理标志之上产生三个专有性的权利,应当回归《商标法》保护模式,主要理由在于: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商品来源的标志,商标是识别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地理标志是识别商品产地的标志;地理标志与商标都具有品质保障的功能,但商标所保障的品质与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和商品自身品质有关,而地理标志所保障的商品品质主要取决于商品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两者的共通之处决定了可以适用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并有效避免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冲突。对于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三是关于地理标志资源共享与保护的新期待。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注册,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属于人类共同的宝贵资源,具有区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应由人类共享并加以保护。各国间对地理标志在注册保护之外,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应加强保护。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汪泽
◎发展地理标志愿景美好也面临挑战
地理标志不仅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还可以提升地区生产者的贸易水平。从目前情况看,发展保护地理标志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有美好的愿景,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从策略角度看,未来推广地理标志应该与贸易政策相结合,让各行各业参与其中,建立起法律框架、机构型框架,将利益相关方聚集到一起,形成合力。此外,还要增强政策决策者的意识,鼓励当地将地理标志保护上升到国家发展策略层面,促成包括多边合作在内的各类项目合作。
□普拉亚·克里韦利(联合国贸发会经贸专家)
□查尔斯·贝赫尔迪(法国地理标志专家)
□亚历山德拉·盖拉齐奥利(WIPO品牌与设计部法律及立法建议司司长)
□里赛·劳(柬埔寨商务部知识产权处副处长)
□让·巴蒂斯特·诺阿·万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
□伊曼纽尔·聂泽诺沃(喀麦隆彭贾胡椒集团公司执行董事)
□凯瑟琳·泰茜尔(世界粮农组织质量和原产地项目协调员)
□杉中笃(日本农林水产省食品工业事务局知识产权部处长)
◎日本已注册30件地理标志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走进老字号 | 精用商标 守护匠心——百年老字号曹祥泰的传承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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