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网站地图  |  网站地图  |  在线提交  |  联系我们欢迎来到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官方网站!

行业动态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霖岚广场B座19楼
电话:13888274073
手机:13888274073
QQ:753905792|753905792|753905792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酒商假冒注册商标“本强”被依法 行业动态

酒商假冒注册商标“本强”被依法查获并拘役个月

发布时间:2021/2/26 文章来源:商标注册 阅览次数:5827次

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三次从贵州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计进购了7500斤42%浓香型(低端)基酒,并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贵州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贵州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本强”商标,在其租用的鹰潭市恒大绿洲店铺内将其所购买42%浓香型(低端)基酒,使用灌装机灌装并用打码机自行打印防伪码后进行包装,冒充贵州酒中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酒中酒霸六年陈”和“酒中酒霸红色十年”两款白酒。后以每箱290元的价格销售了“酒中酒霸红色十年”370箱(2220瓶),销售金额为107300元。未销售的285瓶“酒中酒霸六年陈”和704瓶“酒中酒霸红色十年”价值约为42526元。

法院审理

月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徐某系初犯,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上,月湖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注释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即可能是企事业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实践中多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够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公司概况
公司简介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联系我们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霖岚广场B座19楼
电话:13888274073
手机:13888274073
QQ:753905792|753905792|753905792
扫一扫 关注我们

版权所有 云南零点科技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 Copyright 2015-2020. www.qjjsksw.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4000636号-6  网络推广:零点互联

网址:www.qjjsksw.com

公司主要服务于商标注册,商标转让交易,云南商标注册,昆明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注册公司,商标变更,商标续展,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服务,经国家商标局批准经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公司秉承公正公开,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建议。

热门搜索: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交易 ,云南商标注册 昆明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 商标代理公司 商标注册代理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 网站地图

免费查询
<<自动推送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