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2189号“尝相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76238号
申请人:湖北尝香思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周矶管理区健康路北
被申请人:丁凤竹53011162081250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哨乡杨官庄村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对第5192189号“尝相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66302号“尝相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指定的商品类似,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两者的并存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条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情况、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6日申请,于200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于1999年4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泡菜等。2006年5月8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由原注册人转让给潜江市尝香思食品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引证商标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湖北尝香思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后经续展,专用期延至2020年10月27日。目前,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驰名,但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同时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尝香思”商标已在咸菜等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秀磊
刘 浩
郝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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